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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三级会计人员(财务管理)考试通知
2018-05-16 来源: 本站原创
三级会计人员(财务管理)考试通知
1、三级会计人员(财务管理):
笔试考试: 2016年12月10日
1. 理论考试:08:30--10:00
2. 技能考试:10:30--12:30
2、考试地址及考场信息:
序号 考点 考试地点 考试地址 试室 1 惠州市考点 惠州市技师学院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西区31号 一期竞秀楼A栋506室 2 湛江市考点 湛江市高级技工学校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42号 理论教学楼①604室
3、准考证领取:请各考生请于2016年12月5~9日到以下各考点领取准考证:
(1)惠州市考点: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市民乐园西路1号市科技馆1楼财务培训中心 赵老师0752-2807596,13928315195)
(2) 湛江市考点:湛江市霞山区国贸大厦A座8楼A9-10号(钟老师,13326517958)
4、注意事项:
1.请考生领取到准考证后,仔细核对自己的姓名与身份证待信息,如有误,如发现个人信息有误,请复印准考证与身份证,并及时告知监考老师登记更正。
2.请参加理论、技能的考生,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两个证件的原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附页为考试规则及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请大家仔细阅读并准备好考试需带物品(如2B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签字笔以及普通计算器等)
广东省总会计师协会
考务部
2016年12月2日
温馨提示:
1、考试时提前30分到考场对号入座,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室考试,视为缺考;
2、考试时请切记带上身份证与准考证原件,如果身份证不慎遗失请带上办理的临时身份证;
3、请务必带齐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以及普通计算器(为了不影响您的考试请不要带多功能/储存式/科学计算器,多功能计算器将会被没收);
4、考试时请切记正确填/涂好自己的准考证号及用正确的方式涂写答案;
5、考试时请勿带与考试有关的(如复习资料、书本)进入考场,考试时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偷看、传小纸条或交头接耳,如有发上行为视为作弊,取消该科成绩;
6、考试时请将手机及相关电子设备关机或调静音交至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
附件 1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
一、考生须在开考前30 分钟凭身份证 (居民凭身份证(任何其他证件无效)、军人凭军官证、外籍人士凭外国护照)和准考证进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两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上机考试的,考试结束前不限制交卷。)
三、考生除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中性笔、2B 铅笔、橡皮、墨水、三角板等)外,任何书籍、资料、纸张、带存储或通迅功能的电子仪器(如手机、笔记本、U 盘、手提电脑等)不准带入考场。已经携带入场的应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考试期间,不得取用已集中存放的个人物品,且手机应处于关闭状态。
四、进入考场后,必须遵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考试过程中保持考场安静。交卷后,请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五、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中性笔)书写(填涂答题卡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不得在考卷上做任何标记。
六、采用答题卡答卷时,考生需用自备2B 铅笔填涂答案在答题卡上,划写在试题册上的答案无效。
七、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字迹模糊或考件有严重缺陷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评员(监考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八、自尊、自爱,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期间不准交头接耳、东张西望,不准传递、夹带、换卷。对于违反纪律的将按《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机房设备损坏的,按价赔偿。
九、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回收、清点完考试资料后方可离场。不准将试卷、草稿等任何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附件 2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试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及批评教育。累计达到3次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规定放置的;
2.考试未开始提前答题的;
3.考试结束后仍然继续答题的;
4.考试开始后,未在下发的考试资料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有交头接耳、东张西望等异常动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1.不按指定的考场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有旁窥、互打暗号、交流答案等行为的;
3.以任何形式携带、夹带或抄摘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
4.接传答卷(答案)、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5.在答卷中做与考试无关的标记的;
6.在考试过程中携带移动电话等带储存或通讯功能的工具的;
7.考试结束后未上交草稿纸的;
8.准考证上有任何标记或其他文字、图形的;
9.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所有科目的成绩及考试资格。情况特别严重的,提请有关单位处理或处分。
1.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
3.威胁、贿赂、公然侮辱、诽谤或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等报考资料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5.由他人代考(替考)及代(替)他人考试的;
6.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7.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